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问题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17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符合本解释第96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未经人民法院同意,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律师观点】首先,该条与本解释第102条规定相矛盾不应该被绝对的采纳。
第102条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
第102条规定可以看出,只要是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证据虽然逾期,人民法院应当采纳,该相关证据既包括证人证言,因此,证人出庭证质证不能单纯局限于是否经过人民法院准许是否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
另外,该117条严重违背民事诉讼法第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司法解释117条是下位法,因此,该条的适用,有效的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不能对案件的基本事实的相关证据进行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