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建筑工程纠纷案件起诉、答辩技巧
原告:吉林省长春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被告: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曹敏律师,北京建筑工程专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
【案情】2018年3月, 原告吉林省长春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到被告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被告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人民币xxxx万元。
【接案】 被告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接到法院通知后,及时聘请(笔者)本律师代理案件。笔者介入后,首先审查原告的起诉是否符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查。通过审查发现,原告起诉法院违反了专属管辖规定。受诉法院没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诉讼请求必须明确,事实与理由尽量真实详尽。写明原告通过审判程序解决的问题,对被告的权利主张,纠纷发生、经过,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利用,对适用法律的意见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明确的被告,被告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登记地(营业场所地),如果根据原告提供的情况足以使被告明确的,只是不知被告的现居住地或者被告下落不明的,仍然认为被告的信息是明确的,不能以被告信息不明为由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是被告的权利,原告在明,被告在暗,拖延,找原告漏洞)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不能重新起诉,可以申请再审;诉讼中自行和解,可以起诉。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向法院提交的材料:起诉状、身份证明或者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必要的证据材料;
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立案受理的法律效果:1、受诉法院有了审判权;2、原被告地位确定;3、中断时效;4、不得再次向法院起诉;
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应当受理。
一事不再理(一审),同一法律关系,法院不能重复审理。如果不满意,可以二审、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