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律师【民事裁定书(仲裁前证据保全用)】

发布时间:2023-08-09

民事裁定书(仲裁前证据保全用)

xxxx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xxxx )……证保……号

申请人: xxx ,……。

被申请人: xxx ,……。

担保人: xxx ,……。(以上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如有担保人的应一并写明其基本信息)

申请人 xxx 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向本院申请仲裁前保全证据,请求……(写明证据保全措施),并以本人/担保人 xxx 的……(写明担保财产名称、数量或者数额、所在地点等)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人 xX X 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证据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xxx

审判员 xxx

审判员 xxx

XXXX 年 XX 月 xx 日

(院印)

法官助理 xxx

书记员 xxx

【说明】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制定,供人民法院在当事人申请仲裁前申请保全证据,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裁定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时用。

【应用】

1.根据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原样式和说明中的相关条文替换为新条文。

2.根据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规定,在原样式院印之下、书记员之上增加"法官助理"。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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