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案件延长审理或者执行期限审批表(延长各类民事案件审理或者执行期限用)

发布时间:2023-08-12

案件延长审理或者执行期限审批表(延长各类民事案件审理或者执行期限用)

Xxxx 人民法院

案件延长审理或者执行期限审批表

xxxx 年 xx 月 xx 日

案号

案由

当事人

审判组织

适用程序

审理或执行期限

收案日期

期限届满日期

期限变动情况

申请延长的

理由和时间

承办人签署

意见和日期

庭长签署

意见和日期

院长签署

意见和日期

备考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难以在审理或者执行期限内结案的,报请延长审理或者执行期限用。

2.本样式作为延长各类案件审理或者执行期限报告或者请示的附件。

3.审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应用】

根据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2022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将原说明中的相关条文替换为新条文。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四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二百四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第二百五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四个月。

人民法院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审判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0〕29号)第五条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理完委托执行手续,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件后三十日内执行完毕。未执行完毕,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刑事案件没收财产刑应当即时执行。

刑事案件罚金刑,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至迟不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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