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延长执行期限报告(报请本院院长批准用)】

发布时间:2023-08-13

9.延长执行期限报告(报请本院院长批准用)

关于申请延长……(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执行期限的报告

( xxxx )……号

院长:

我院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立案的……(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依法适用执行程序,执行期限到 xxxx 年 xx 月 xx 日届满。但因……(写明需要延长执行期限的原因),不能如期结案,需要延长执行期限 x 个月,至 xxxx 年 xx 月 xx 日。

请审批。

附:案件延长审理或者执行期限审批表一份

执行员 xxx

xxxx 年 xx 月 xx 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制定,供人民法院难以在执行期限内执结案件的,报请本院院长批准延长执行期限用。

2.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裁判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0〕29号)第五条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理完委托执行手续,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件后三十日内执行完毕。未执行完毕,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刑事案件没收财产刑应当即时执行。

刑事案件罚金刑,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至迟不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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