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懂建筑律师-民事裁定书(对反诉不予受理用)

发布时间:2023-08-17

民事裁定书(对反诉不予受理用)

xxxx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xxxX )….民初……号

反诉人: xxx ,……。

(以上写明反诉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XXxx 年 xx 月 xx 日,本院收到 xxx 的反诉状。反诉人 xxx 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2.……(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概述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对反诉不予受理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 xxx 的反诉,本院不予受理。

审判长 xxx

审判员 xxx

审判员 xxx

xxxx 年 xx 月 xX 日

(院印)

法官助理 xxx

书记员 xxx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制定,供第一等人民法院对反诉人的反诉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反诉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用。

2.案号适用本诉案号。

3.首部中不列被反诉人。

4.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5.本裁定书只送达反诉人一方。

【应用】

1.根据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原样式和说明中的相关条文替换为新条文。

2.根据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规定,在原样式院印之下、书记员之上增加"法官助理"。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二百三十三条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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