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懂建筑律师法律顾问//民事裁定书(准许撤回反诉用)

发布时间:2023-08-17

民事裁定书(准许撤回反诉用)

xxxx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xxxx )……民初……号

反诉原告: xxx ,……。

反诉被告: xxx ,……。

......

(以上写明反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本院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立案。 XXXX 年 XX 月 X X 日,被告 xxx 对原告 xxx 提出反诉。 xxxx 年 xx 月 xx 日,反诉原告 xxx 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撤回反诉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 xxx 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审判长 xxx 审判员 xxx 审判员 xxx

xxxx 年 xx 月 xx 日

(院印)

法官助理 xxx

书记员 xxx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制定,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宣判前反诉原告申请撤回反诉的,裁定准许反诉原告撤回反诉用。

2.案号适用本诉案号。

3.准许撤回反诉的,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应用】

1.根据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原样式和说明中的相关条文替换为新条文。

2.根据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规定,在原样式院印之下、书记员之上增加"法官助理"。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二百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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