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准许撤回反诉用)
xxxx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xxxx )……民初……号
反诉原告: xxx ,……。
反诉被告: xxx ,……。
......
(以上写明反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本院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立案。 XXXX 年 XX 月 X X 日,被告 xxx 对原告 xxx 提出反诉。 xxxx 年 xx 月 xx 日,反诉原告 xxx 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撤回反诉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 xxx 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审判长 xxx 审判员 xxx 审判员 xxx
xxxx 年 xx 月 xx 日
(院印)
法官助理 xxx
书记员 xxx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制定,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宣判前反诉原告申请撤回反诉的,裁定准许反诉原告撤回反诉用。
2.案号适用本诉案号。
3.准许撤回反诉的,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应用】
1.根据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原样式和说明中的相关条文替换为新条文。
2.根据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规定,在原样式院印之下、书记员之上增加"法官助理"。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二百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