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工程欠款诉讼时效纠纷
建设工程纠纷案件时效问题,关系重大,当事人律师要高度重视,否则就没有话语权了。2003年原告施工被告办公楼,2014年竣工以来被告始终没有给原告结算工程款,由于双方没有达成债权协议,所以时效起点没有开始。承包人起诉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以承包人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作为抗辩事由的,要注意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双方未就工程款决算达成一致,或者工程款数额未确定,或者承包人提出结算书后发包人不及时审核和签字,发包人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应当看到,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为一种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制,但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后产生的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属于诉讼时效制度规制的范畴。 无时效,合同无效时效;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根据工程建设现状,承包人提交决算文件后发包人长期未予答复的情形较为普遍,如果一概在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的结算文件审核期限届满后,即开始计算欠付工程款的诉讼时效期间,不利于保护承包人的合法利益。鉴于此,应当综合考虑工程价款已具备给付的客观性,应当在决算报告或者审计报告出具后,确定相应的合理时间点,开始计算承包人追索工程欠款的诉讼时效期间。代理案件的建筑律师要高度重视。
如果在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则发包人未在该约定期限内答复的,即应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在此情况下,若未再在另行约定付款日期的,则上述诉讼时效期间应从该约定的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
一般是三年。关键是时效的起算点如何计算,否则权利便会失去,因此要引起高度重视。
由于 建设工程合同工期履行较长,履行过程中经常发生设计变更、施工变动、延长工期以及双方对工程价款决算协商不一致等情况,导致工程竣工后工程款长期不能得到清偿,承包人一旦起诉,发包人往往以承包人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作为抗辩事由,拒付拖欠的工程款。处理这类问题时,要注意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双方未就工程款决算达成一致,或者工程款数额未确定的,或者承包人提出结算书后发包人不及时审核和签字的,发包人以此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向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人中的一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及于其他连带债务人,这是学术界和国外立法中普遍接受的观念。需要注意的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人中的一人向债权人承认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不及于其他连带债务人。其原因在于,虽债务具有连带性,但对诉讼时效利益的放弃不能代他人行使,因此,承认债务的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债务后,对其他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人不享有追偿权。
诉讼时效是程序权利,如果诉讼已经失效,对当事人的打击是可想而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