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工程专业律师最高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上诉

发布时间:2023-09-0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3)最高法民终5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

上诉人(一审被告):霞浦东方伟业商用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2011年11月9日,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冶集团公司)与霞浦东方伟业商用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伟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一冶集团公司呈报东方伟业公司开发的霞浦东方伟业城市广场项目。合同签订后,一冶集团公司施工后,2015年12月25日,案涉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2016年11月29日一冶集团公司提交竣工结算资料。一审中,经一冶集团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委托福州中天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双方争议部分的造价进行鉴定。

一审判决结合鉴定结论及双方当事人质证意见,认定案涉工程总造价365935644.55元,东方伟业公司已付工程款为291712864.88元。据此一审判决判令东方伟业公司向一冶集团公司支付工程款74222779.6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驳回一冶集团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冶集团公司与东方伟业公司均不服该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判决对案涉工程塔吊、甲供钢等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认定错误,请求支持各自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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