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解发包情况下,承包非主体工程的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支解发包的情况下,存在多个承包人,且承包人均与发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支解发包合同中,不仅发包人有过错,承包人也有过错。
在存在多个承包人的情况下,如果每个承包人都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将会对工程的施工、利用以及交易安全造成较大的损害,尤其是承包非主体工程的承包人,其可能因为一小部分分项工程的价款而对全部建设工程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施工秩序和交易秩序的影响都非常大。
因此,综合当事人过错、各方当事人利益和建设工程施工的客观情况,在支解发包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应当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人限定为承包主体工程的承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