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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15

司法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并非《民法典》关于承揽合同的约定都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民法典》第783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807条规定,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建设工程不享有留置权。第787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原则上不享有在承包人完成工作前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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