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北京建设工程律师//工程分包做好两大风险规避

发布时间:2023-11-17

司法实践中,对表见代理制度在建筑领域案件审理中的应用存在界限不清的问题,搞清楚这个问题十分必要的。因为在建筑领域案件中有权代理与无权代理之间界限本来就不是十分清晰,如果不分清界限,实践中在适用表见代理制度处理案件时,就十分容易出现错误适用的问题,使案件的处理不能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那么,建筑领域中有权代理与无权代理的边界在哪儿呢?从目前建筑领域的现实情况看,任何一个建设项目一般都有一个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或实际施工人等,为行文方便,笔者不区分这几个称呼,统称为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操作一个工程项目,一般情况下,都是在与有建筑资质的企业签订了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后进行工程管理的,其管理权来自建筑企业的授权委托。负责工程项目管理的项目经理享有的权利有六项:其一,可以根据工程现场的实际情况,对经济进行适当的调整和科学的分配。其二,可以对施工队伍进行挑选,选择资质较好、施工质量高的作业队伍。其三,可以对工程现场的施工活动进行适当的调配,如机械、材料、资金以及人员等。其四,在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下,可以和工程项目的分包单位签订相关合同。其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征、现场情况、质量要求、设计规范等,选择合适的管理班子。其六,在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下,可以行使工程管理的其他权力。

这六项权利都属于工程项目范围以内的管理权,不包括项目以外的其他权利。项目经理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的行为一般都是经过建筑企业授权的,其代理行为应是有权代理,这一点是不存在争议的。

实践中,项目经理在管理工程项目过程中,难免会与项目以外的材料供应商、设备供应商等项目以外的市场主体进行交往或交易,如果说这与工程项目一点关系都没有,不符合实际情况,因此,《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第8条第2项规定,项目经理在行使工程项目管理权时,处理一般性外部事务是可以的,但如果要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身份处理与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有关的外部关系,受委托签署有关合同时,与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项目承包合同,并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人范围内行使管理权。

近年来,建筑领域发生的案件绝大部分是因项目经理在没有企业授权的情况下,对外签订相关合同引发的。在此情况下,项目经理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如果该代理行为需要建筑施工企业承担责任,建筑施工企业就需要审查项目经理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如果是,就要适用表见代理制度处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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