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中国北京建设工程律师事务所曹敏//内蒙古巴彦淖尔建筑律师懂专业工程律师合同主体把控四个重要时段

发布时间:2023-11-17

建筑施工企业涉及的合同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设计合同,采购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吊篮、脚手架等外协合同,外包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定作合同,劳动合同等。在生产经营中涉及各类合同主体,包括个人、企业、分支机构、项目部等多种形式。个人作为合同主体的,合同上要有个人亲笔签字;企业作为合同主体的,合同上要有企业的公章;分支机构作为合同主体的,不具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诉讼中应将分支机构和总公司共同作为被告起诉;项目部作为主体风险较大,在实践中有的发包人或业主方为了方便管理,会在项目开始前期单独成立一个项目部公司,项目结束后就注销。司法实践中,建筑施工企业如果在项目部注销后维权,无法证明项目部和发包方或业主方的关系,自身的权利将很难得到保护。

一、合同主体相关的法律规定

合同主体相关的法条主要包括以下两条。《民法典》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l)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合同主体的注意事项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注意把控四个重要时段。

(一)招标时,做好合同主体的尽职调查

调查企业的履行能力主要从其资信能力上体现,而企业的资信能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企业注册资本的多少;(2)企业银行信誉状况;(3)企业资金转及负债情况;(4)企业的经营效益:(5)企业职工的待遇;(6)企业的生产规模等。进行考察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把握实际状况,不可被表面现象所迷惑。

(二)合同签订时,盖章应与合同主体保持一致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注意甲方、乙方、丙方等合同主体应当与最终盖章或签字的主体严格一致。如果合同主体不一致,如合同主体是企业,在签字或盖章的时候是个人,司法实践中最终会以签字或盖章的主体作为责任承担主体。

(三)付款时,注意接收款项主体

在企业管理中,按照要求合同主体应当与付款主体、发票主体保持一致,但在实际付款中,经常会存在债权债务转让或者代为支付的情况。面对这种情况,有效的操作方法应是要求付款主体出具主体变更的通知、代为支付的授权委托书、债权债务转让协议。

(四)管理时,做好企业印章管理

谈到合同主体就不得不谈到企业印章管理,企业印章是合同主体的重要外在表现形式。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企业印章管理,制定企业印章管理规定(示例见附件),避免因随意盖章而给建筑施工企业造成额外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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