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蒙古锡林郭勒建设工程纠纷停、窝工损失索赔纠纷的处理

发布时间:2023-11-30

【案例】略

建设工程是一个庞大复杂的工程,虽然施工前有既定的工程规划和施工计划,但受施工过程中的种种因素影响,往往会出现工期延误或停、窝工。对于承包人违约而导致的责任承担,主要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逾期竣工违约金较多,如果因工程逾期竣工而造成发包人其他损失,发包人可以举证证明并由承包人承担。对于因发包人原因而致承包人发生停、窝工事实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相应的损失。对于工期延误的原因、违约责任及免责事由等,本书第二章“合同履行的审查”及第五章“违约责任”部分均作了详细分析,这里不再重复。这里仅对工程价款结算时发生的承包人停、窝工损失索赔纠纷的审理方法作一分析介绍。

一、停、窝工损失索赔纠纷的主要争议

在工程价款结算中,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承包人出现停、窝工而主张索赔,是一个常见现象和重要环节。《民法典》第804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的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停、窝工损失的计算,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和《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的规定,大致包括五个部分,即对已完工程进行保护的费用、运至现场的材料和设备的保管费、施工机具租赁费,现场生产工人与管理人员工资,承包人为复所需的准备费用等。并非每个停、窝工索赔案件均包含上述全部费用,司法实践中,对于停、窝工损失的计算主要集中在人工费损失及机具租赁费损失两大部分,大致存在以下争议:

(一)承包人的索赔主张与合同约定不符引发的争议

发生停,奖工事实,并不必然盈成索翳后果。承包人在工程价款结算时

主张停,窝工索赔,必须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步骤。一般而言,施工合同对于停,窝工的索赔事项均有约定,尤其是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施工合同的,在通用条款部分对于承包人主张停,窝r索赔程序有较详细的规定,承包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程序主张权利。实践中,在发生停、窝工事实时,承包人未能按约定向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提交工程签证单、索赔意向通知书等,导致在工程价款结算时发包人以承包人的索赔事项不符合施工合同约定为由而拒绝予以赔偿,由此引发纠纷。

(一)停、窝工时间的合理性存疑

计算承包人停、窝工损失的一个重要依据是具体的停、窝工天数。在没有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对具体停,窝工日期进行确认的前提下,能否以停止施工状态的自然持续时间来作为计算停,窝工损失的依据,是司法实践中承,发包双方争议较大之处。另外,当发包人进行设计变更或要求增加工程量等,也不一定会发生停、窝工事实,这在本书工期合理顺延部分已作分析,故对承包人停、窝工时间的确定是司法实践中双方当事人间的一个重要争议焦点。

(三)停、窝工期间的人工费损失计算标准争议

人工费损失是停、窝工损失索赔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由用工量,人工单价及停工天数计算得出。在人工费损失计算中,争议最大的是停工期间的用工量及人工单价的计算标准。一般而言,承包人主张索赔应提供经监理或业主确认的停、窝工人数签证,或者通过监理日记证明具体停,窝工人数,在没有相关证据的时候,仅凭承包人单方的统计数据无法对于滞留工地的工人数量作出准确计算。另外,对于人工单价,既涉及技术工,普工和辅工的分类,又涉及投标报价,市场价和社会最低工资水平等区别,如何区分并作精确计算,亦是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之处。

(四)因停、窝工导致的物价变动索赔争议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停、窝工,人工、材料、机具等价格在复工后发生大幅变动时,承包人是否有权就该期间的涨价损失要求发包人予以赔偿,市场价格波动是否属于承包人投标时的风险预判范围等存有较大的争议。另外,对于人工、材料、机具涨价的计价标准、时间幅度及计损范围等如何确定,也是争议的焦点。

二、处理停、窝工索赔纠纷应坚持的原则

(一)正确适用减损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591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虽然承包人发生停、窝工事实是基于发包人的原因,但承包人有义务采取积极措施,落实好施工人员、机械设备的安置或撤离工作等,尽量减少损失。对于承包人放任损失扩大的部分,应不予支持。

(二)严格遵守合同约定

对于停、窝工的索赔事宜,要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予以处理。一是施工合同就索赔的程序有明确约定的,承包人应按照约定程序提出窝工索赔;二是索赔的内容和范围以合同约定为准;三是平衡好合同约定与利益失衡两者的关系。

(三)符合日常经验法则

在停、窝工索赔纠纷时,对于承包人所主张的损失范围,应根据日常经验和行业惯例对其合理性作出判断,例如对于停工时间的确定,不能简单地以停工状态的自然持续时间为准,而是应根据案件事实综合确定合理期间作为停工时间;对于停工人数,应考虑除管理人员外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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