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xx年,内蒙古乌兰察布xx公司将自己的工程发包给内蒙古xx建筑工程公司进行施工,后来由于竣工日期延误,导致纠纷。协商不成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施工单位聘请了笔者代理案件。庭审中笔者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代理意见】导致停、窝工的原因消除,承包人复工继续施工的,如果竣工日期仍在合同约定的期限范围内,相应的市场价格波动属于承包人投标时的风险预判范围,对于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就停、窝工期间各类涨价损失予以赔偿的请求,应不予支持。如果竣工日期超出合同约定日期,剔除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时间外,对于承包人所遭受的工、料、机等涨价损失,综合相关证据由发包人予以赔偿。
【结果】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