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总分包服务费具体数额的确定,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予以结算。若存在“双方另行协商”之类约定,应视为双方对于具体计算标准未作约定,在工程价款结算时双方可就具体的计算标准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按市场费率或工程定额计算。
1.承包人自行对外分包的工程不得向发包人主张总包服务费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他人施工的,虽然该分包行为可能取得了发包人认可、同意,但该部分工程本就属于承包人的施工范围,对分包人进行施工管理及协调是承包人本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其无权对该分包工程向发包人主张总包服务费。
2.严格遵循施工合同对于总包服务费的约定
3.承包人仅就其实施了总包服务的施工项目有权主张总包服务费
承包人实施和提供了总承包服务项目是其获取总包服务费的前提,因此,在工程价款结算时应重点审查承包人是否实施了对分包工程的施工管理和服务,以及具体的工程项目。如果承包人没有实施总承包服务项目,不应计取总包服务费,或仅就其所实施的服务项目收取相应的总包服务费。
第一,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了发包人对某些工程项目进行指定分包,但是没有约定承包人可以收取总包服务费的条款,则承包人不得在工程价款结算时向发包人主张该部分费用。应该指出,总包服务费并非承包人应得的法定权利,是否应计取、如何计取,取决于合同双方的协商一致,承包人在明知因发包人的指定分包行为会产生管理、协调事宜的前提下未在施工合同中予以约定,应视为承包人放弃了主张总包服务费的权利,人民法院的判决对此应予以尊重。
第二,施合同约定曲据定分包的实际施工人支付总包服务费的,应区分两种慷形分别处理。一是发包人,承包人与分包合同的实际施了人在分包会倒今别总包服务费的支付情况作密约定的,期在系包人与发包人间的了程价靠综寞中不定包会分包了程的总包服务费,可由承包人别行向分r包合r倾的3际意了人主张。二是分包合同中对于总包服务费的多材等内器来作出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