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法律顾问曹敏//黑龙江哈尔滨建筑律师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签证单或仅有监理单位的盖章而无监理人员的签字,或签字人员表示不知情,上述工程签证单在形式

发布时间:2023-11-30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签证单或仅有监理单位的盖章而无监理人员的签字,或签字人员表示不知情,上述工程签证单在形式上确实与常理不符,存在瑕疵。《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从案件审理情况来看,发包人对于签证工程的真实存在没有提出异议,一审法院亦实地勘察了争议工程签证单所涉的工程真实存在,并已由承包人施工完成。同时,争议工程签证单上加盖的监理单位印章在涉案建设工程及发包人其他建设项目的施工资料上均使用过,且发包人所委托的监理单位人员亦作证证明该印章的真实性。因此,在签证工程真实存在且工程签证单上监理单位印章真实的情况下,发包人主张工程签证单是虚假伪造的观点难以成立,根据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原则应依法认定争议工程签证单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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