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黑龙江哈尔滨建筑律师可调价格施工合同结算纠纷处理规则

发布时间:2023-11-30

可调价格合同,又称“开口合同”或者“暂定价合同”。它是指承、发包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以施工图纸及相关规定、规范为基础,按照一定的价格标准进行计算,确定了合同暂定价格,但同时又约定基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和其他工程条件变化引起的费用变化也可以进行调整,或者约定按实结算。简言之,就是施工合同对于承包人的投标价格约定了调整的条件、范围和方法。在量价分离的大背景下,固定价合同亦采用在一定条件下的可调价格,两者有结合的趋势,

可调价格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是按承包人投标时的数值,依据现行的计价标准确定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单价费率等进行组价,从而确定最终结算价格。实践中,固定价合同在一定条件下亦会发生价格调整,因此,固定价合同结算中发生的纠纷,一般均会在可调价格合同结算中发生,相关的结算规则可同等员用。除此之外,基于可调价格合同自身的特点,对于相应纠纷处理的结算规则应把振以下儿方面:

(一)尊重当事人的结算约定

可调价格合同虽然对工程造价约定的是暂定价,但双方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美于结算问题的约定仍具有约束力,应予以尊重。尤其是对于价格的调整必须符合施工合同的约定条件和范围,并根据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2)亚确理解和实施“按实结算”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于工程价款的结算约定了“按实结算”,司法实践中对此有一种认识上的误区,认为“按实结算”就是没有约定结算标准,故在审理中直接委托司法鉴定部门按当地最新工程定额标准进行工程造价鉴定。从工程实务看,施工合同仅约定“按实结算”而不作其他结算标准约定的现象是非常罕见的,因此在可调价格合同中,价格调整的条件、范围、方法、标准等应执行施工合同的约定,“按实结算”更多体现的是对于具体工程量应按实计量。

(三)结算过程中达成的合意优先适用

在具体纠纷的处理中,应先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没有约定的结算标准和计价原则进行协商并促成达成一致。办案法官应该走出思维怪圈,即不要认为工程定额是无所不能的,它只是一种结算方法,适用工程定额标准结算还是有很多内容需要双方协商一致的。比如,工、料、机价格的确定,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指导价格的种类并非包罗万象,很多建筑材料的市场价格需要通过多方市场咨询才能得出,而这种咨询得出的价格也不一定准确;又如对于工程量的测算,按竣工图还是按工程量清单含量测算,结果也是不一样的,甚至会有较大的差距。因此,组织双方协商确定统一标准是减少结算争议的最佳途径,事实上专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运用工程定额标准计算工程造价时,对于一些计量方法、材料价格等的确定,也需要召集双方协商予以确定。

(四)适用工程定额标准或市场价格是最后的选择

在某些暂定价施工合同中,对于具体的结算标准、价格调整条件及范围等约定得极其模糊,也不专业。在对施工合同进行审查及询问当事人后无法判断出双方当事人签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审理中双方亦未就工程价款结算规则、标准等达成一致,如此法院方能委托司法鉴定单位按当地最新工程定额标准或市场价格并结合施工竣工图对施工合同所涉建设工程的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并最终根据案件实际对涉案工程造价作出认定。

五、成本加酬金施工合同

这类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式,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建设工程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种方式支付酬金。成本加酬金施工合同中发包人承担了建设工程的一切费用,也承担了工程项目的全部风险;而承包人由于无风险,酬金也比较低。工程实践中,此类合同很少被采用,发生纠纷的现象也罕见,对于相应的结算处理,首先应认定承包人的施工质量是否合格,即承包人获取酬金的前提是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对于其余可能发生的结算纠纷,可参照前面的论述并结合此类合同的性质综合认定,本章节对此不作详细闸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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