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略
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根据发包人的委托,对承包人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发包人实施监督工作,而工程监理人员是监理单位派驻施工现场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的专业技术人员。工程实践中,监理人员通常负责审核已完工程量、审查批准施工组织设计、检验工程质量等,但涉及工程价款的治商、变更、调整等经济决策的,通常交由发包人处理。因此,在施工合同对监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没有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签字确认的签证文件,涉及工程量、工期及工程质量等事实的,原则上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施工合同中对于监理的签证确认工作另外附有限制条件的除外。须注意的是,涉及工程价款洽商变更、工程价款结算等经济决策的,一般不在工程监理的受托范围内,监理人员在相关工程文件上的签字确认原则上对发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对监理人员的授权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签证人员的身份、职务及施工证据综合认定后补签证单的效力:工程实务中,对于工程签证单进行事后补签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对于事后补签的工程签证单效力,应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认定:
第一,基于某些紧急情形的出现,承包人在未能及时联系发包人现场代表、监理的情况下,进行了紧急施工,之后就增加施工内容由发包人现场代表或监理人员进行了补签。虽然签证日期与实际不符,但发包人现场代表或监理人员的补签行为,是发包人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签证施工行为的一种追认行为,只要签证单的内容属实,应当认定其效力,发包方不能以签证程序上的瑕疵而否定施工实际和签证的效力。
第二,对于发包人离职人员的后补签证的效力确认:首先,应审查施工期间该离职人员的履职情况以及是否具有签证确认权限:其次,承包人需对实际施工日不申请工程签证确认作出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最后,承包人须举证证明工程签证单所记载的事实客观存在。也唯有上述条件均符合的情形下,该工程签证单的效力才能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