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山东省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建筑工程纠纷案件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

发布时间:2023-12-01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

【条文理解】

本条对于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作了具体规定,系沿用《民法总则》第179条。《民法总则》较《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所作主要修改有:(1)新增“继续履行”这一责任承担方式。明确将继续履行这一责任承担方式上升到民法的总则中规定,即在各个民法分则中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存在可以适用继续履行这一责任承担方式的可能。(2)增加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在本条第2款明确规定:“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这是顺应时代发展、各个民事部门法律发展进步的趋势所作的重要规定。(3)将《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删除。这是对民事制裁方式的规定。本法并没有继承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民事责任方式是对受害人民事权益的救济,是一个民事主体对另一个民事主体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制裁方式是国家对不法行为人采取的强制处罚措施,目的在于制裁行为人,不在于救济受害人,依民事制裁方式所取得的财产,也不是交付给受害人而是上缴国库。因此,民事制裁方式不属于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不宜在此规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不可以对不法的行为人采取民事制裁方式,对符合适用条件的,人民法院仍可以采用民事制裁方式制裁不法行为人。至于是否要予以拘留等情形依照相关法律,比如《民事诉讼法》中的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规定来确定。(4)作了文字表述的修改。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落实民事责任的具体形式,是行为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最终法律后果。没有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民事责任的规定将没有任何威慑力。从比较法上看,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都强调了损害赔偿这种责任方式的主导地位,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需求越来越多元化,这就需要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也要适应人们多元化的需求。损害赔偿主要是在保护物权等财产权益方面发挥作用,对于人格权、知识产权等民事权益,单纯采用损害赔偿,其作用就受到了较大限制,这就需要采取多种方式对人格权、知识产权等民事权益进行保护,包括恢复名誉、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例如,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最直接的损害后果首先是名誉受到毁损,社会评价降低,对受害人最直接的补救方式是恢复名誉。只有采取恢复名誉的方式才能消除这种损害发生的根源,才能对受害人给予最直接、最有效的补救。恢复名誉的方式不是损害赔偿能够代替的。赔礼道歉在一些情况下也是十分有效的补救方式,在有些案件中,受害人并不需要得到多少赔偿,他只需要加害人赔礼道歉,这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只是满足人格尊严的需要,也可能只是一种心理安慰,但不管怎么样,它是在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时的一种很好的补救方式。

此外,现代社会侵权形态的多样化,也需要侵权责任方式的多样化。例如,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出现了网络侵权这种新的侵权形态。网络侵权具有快速性、广泛性等特点,为了防止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就必须采取停止侵害等侵害责任方式。因此,侵权法的一个重要发趋势就是侵权责任方式的多元化。这既适应了《侵权责任法》保护范围扩大的要求,也为受害人提供了全方位的救济。1应该说,我国《民法通则》对民事责任方式的规定适应了这种发展超势,第134条第1款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从《民法通则》多年的实施效果看,多样化的责任方式对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侵权责任法》第15条对侵权责任方式的规定基本采纳了《民法通则》的立法模式,只是将属于违约责任方式的两种方式,不适用于侵权案件的“支付违约金”责任和可以被“恢复原状”包含的“修理、重作、更换”删除。

《民法总则》第179条在总结和继承我国二十多年的民事立法和司法经验的基础上,并顺应时代发展需要对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作了系统全面的规定,《民法典》对这一规定予以了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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