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请求的放弃、变更、承认、反驳及反诉//北京建筑律师北京工程律师曹敏

发布时间:2024-02-07

一、法律条文

第五十四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二、条文阐释

诉讼请求,是指原告通过人民法院向被告提出的实体权利主张。放弃诉讼请求则是指原告起诉后放弃对被告的实体权利主张,这实际上是原告对于自身实体权利的处分。

放弃诉讼请求既包括放弃自己对于被告的全部实体权利请求,也包括放弃自己对于被告的部分实体权利请求。比如,原告本诉请被告偿还欠款1万元,但后来仅要求被告偿还5000元,甚至放弃全部诉讼请求,不要求被告偿还。相应地,若原告放弃部分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则无须针对原告放弃的部分进行审理和裁判;若原告放弃全部诉讼请求,则法院可以直接中止本案的审理。

变更诉讼请求,是指原告在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依法增加或者减少已经提出的实体权利主张。

承认诉讼请求,是指被告对于原告提出的实体权利主张表示认可。承认诉讼请求可能是承认对方提出的全部权利主张,也可能是承认对方提出的部分权利主张。被告承认诉讼请求,亦属于被告对自身实体权利的处分。

反驳则是指当事人对于对方的诉讼请求主张、事实主张及法律主张的西定。比如,被告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即是一种反驳。

反诉,是指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提起反诉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本诉正在进行中,辩论终结前;(2)反诉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3)反诉能够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4)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或本诉请求在防御方法上有牵连;(5)反诉须由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

三、司法适用

在适用该条的过程中,应当重点注意以下几点:

(1)诉讼请求是否变更的识别标准是诉讼标的。一般而言,诉讼标的发生了变更,诉讼请求也就发生了变更。在我国,实体请求权的变更往往意味着诉讼标的的变更。比如,原告起诉被告并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但在诉讼中被告并未主张该合同无效,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了合同无效。如此一来,法院作出确认合同无效的判决就可能与原来的原告请求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一致。实践中,法院便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此外,变更诉讼请求不同于提出新的诉讼请求,它仅是在同一诉讼中以新诉讼请求来代替原诉讼请求。

(2)承认诉讼请求又称认诺,它不同于自认。承认诉讼请求本质上是被告对于白身实体权利的处分,其对象是权利主张。自认是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可向对方作出的关于事实主张的承认,它并不涉及认可实权利主张的承认。自认是一种与诉讼证明与密切关系的制度。

(3)反驳不同于反诉。反诉本质上是一种诉。其设置的目的在于通过反诉与本诉的合并审理,减少当事人的诉累,降低诉讼成本,便于判决的执行。反驳并不是一种诉,它并不包含独立的诉讼请求,法院也不可能对反驳作出实体上的裁判。

四、相关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11号,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八十二条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人笔录。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

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者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4号,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5号,自2020年7月3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代表人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承认对方当事人诉讼请求、决定撤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通知全体原告。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原告所提异议情况,依法裁定是否准许。

对于代表人依据前款规定提交的书面申请,原告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

五、典型案例

1 当事人依法享有变更、追加诉讼请求的权利

裁判来源:大连德民工贸有限公司、大连新嘉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一——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554号

法院认为:高小涵对本案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开庭时,各方当事人对赵学明追加上述五个被告并增加诉讼请求均表示没有异议。因《协议书》的履行引发纠纷,赵学明提起本案诉讼,申请追加被告并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1条、第140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并无不当。

2 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或本诉请求在防御方法上有牵连关系是反诉提起的要件之一

裁判来源:大庆徕成购物有限公司与大庆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终426号

法院认为:恒新公司本案反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反诉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33条规定: “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本案中,首先,徕成公司的本诉与恒新公司的反诉,均源于双方签订的《购买协议》及《补充协议》,均基于徕成公司依此预购恒新公司奥林国际公寓住宅区购物中心这一相同事实,均基于双方之间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这一相同法律关系。其次,徕成公司的本诉与恒新公司的反诉具有因果关系。铼成公司的本诉请求是要求恒新公司赔偿因逾期交付房屋造成的可获租金利益损失,恒新公司的反诉请求是解除与徕成公司签订的《购买合同》及《补充协议》。徕成公司主张合同有效,恒新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双方诉讼请求相互对立,互不兼容,一方本诉或反诉请求得以成立,另一方诉讼请求则无支持之基础。由于是基于相同法律关系且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恒新公司本案反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反诉条件。

3 反诉与本诉一般应当合并审理

裁判来源:柯国庆与茂名市伟恒地产有限公司、茂名市博汇投资有限公司、茂名市志同贸易有限公司与黄世就民间借贷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提字第211号

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本案一、二审阶段,尚无司法解释明确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的条件。但后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33 条第2款规定:“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该规定也反映此前一直以来我国民诉法理论普遍的共识及司法实践中遵循的规则。因此,原审将柯国庆依据《合同书》请求黄世就履行合同书项下的股权转让义务的反诉,与黄世就请求履行《欠条》项下欠款偿还义务的本诉,予以合并审理,符合法律规定。

4原告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变更诉讼请求

裁判来源:吉林日升木业有限公司、抚松县春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抚松县春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案一—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579号

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该规定第35条同时又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从前述司法解释精神来看,在案件基础法律关系或者据以支持请求的主要事实发生变化,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应持从宽态度。本案中,春龙公司原请求为要求日升公司履行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的行为义务,后因其自行办理了过户登记,原提出诉讼请求的基础事实发生了变化,再请求日升公司履行前述行为已缺乏诉之利益,基于减少双方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的考虑,一审法院同意春龙公司将诉讼请求从行为之债变更为金钱之债,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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