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湖南长沙xx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判决不服的不能提起上诉,实际上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剥夺了当事人对法院裁决程序的救济机会。

发布时间:2024-02-12

【案情】20xx年湖南省长沙xx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湖南省xx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湖南省xx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公司承包湖南省长沙xx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装修的工程。由于开发商没有及时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单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施工单位的诉讼请求。

被告开发商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的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开发商提出了一审期间没有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二审法院在没有进行开庭质证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以此进行了终审裁定。该裁定剥夺了被上诉人的辩论权、上诉权,程序违法。笔者提起再审,得到再审法院支持。

【法理】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判决不服的不能提起上诉,实际上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剥夺了当事人对法院裁决程序的救济机会。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