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北京工程律师法律顾问,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一人公司人格否认中的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2024-02-18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十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公司以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因承担担保责任导致无法清偿其他债务,提供担保时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其他债权人请求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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