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北京工程律师,北京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所曹敏//有限责任公司先公司交易中的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2024-02-18

2023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公司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受;设立时的股东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民法典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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