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大连某建设公司、中建某建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依据当事人诉请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进而确定管辖法

发布时间:2024-03-03

入库编号

2023-01-2-139-001

李某诉大连某建设公司、中建某建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依据当事人诉请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进而确定管辖法院

关键词

民事劳务合同案由法律关系管辖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起诉称,中建某建设公司承建位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的某科学院青岛工程,将其中部分工程分包给大连某建设公司,大连某建设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与李某签订劳务施工合同,约定将该工程电气工程分包给李某,合同约定每平方米单价27.5元,结算平方量以竣工图为准。后因大连某建设公司退场,李某实际施工2#地块10栋楼,大连某建设公司拒不支付工程款,特提起诉讼,请求支付劳务费。

大连某建设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双方已约定管辖,约定内容为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纠纷,可以起诉至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解决。2020年5月25日,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211民初559号民事裁定:驳回大连某建设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大连某建设公司不服上诉,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3日作出(2020)鲁02民辖终306号民事裁定:撤销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1民初55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移送不当,遂层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5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辖56号民事裁定:本案由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在民事案件起诉与受理阶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诉讼请求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本案中,李某以与大连某建设公司存在劳务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支付工程款。从李某起诉提供的案涉合同内容看,李某以包清工的形式承包施工,预埋安装某科学院青岛工程部分地块的电气工程,案涉合同约定“大连某建设公司对工程质量、技术、进度、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文明施工及成本进行全面控制”,“随时检查工程进度、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及文明施工,对工程施工进行全过程控制;组织生产例会,协调安排整个工程生产;组织对工程对施工验收和工程技术资料的收集、汇总;组织安排工程移交的维修保修工作;在乙方进场一周内,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安全教育、技术及现场文明施工教育、成品保护教育”。从上述合同约定来看,大连某建设公司对李某的工作有管理、监督、教育等职责,而建设工程通常具有资金投入量大、工程复杂、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的特点,尤其是建设工程的质量不仅涉及发包人的利益,而且更关系到社会上不特定第三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甚至是关系到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因此,法律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的主体资格有特殊要求,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故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应确定为劳务合同纠纷。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裁判要旨

在民事案件起诉与受理阶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诉讼请求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确定案由,并根据民事案件的案由确定人民法院的管辖权。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35条(本案适用的是2017年6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

管辖权异议: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1民初559号民事裁定(2020年5月25日)

移送管辖: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辖终306号民事裁定(2020年9月3日)

指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辖56号民事裁定(2022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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