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先从鉴定材料角度,重点审查鉴定材料有无证明力,也即审查其是否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如果其被污染,则不具备真实性,如果取得方式不合法,则鉴定材料不具备合法性。如果鉴定材料与委托鉴定事项没有关联,则由其得出的鉴定意见当然明显依据不足。
二、其次从鉴定设备、技术、方法等角度,重点审查鉴定设备、技术、方法是否科学可靠。可以根据鉴定书记载的鉴定设备、鉴定技术、方法,重点核实:
(1)鉴定设备是否正常运行;
(2)鉴定技术和方法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3)该鉴定技术和方法是否为多数行内专家认可。
三、最后从经验或专业能力角度,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或行业内一般专业人士的业务能力就足以判断鉴定意见缺乏依据的,可以认定为明显依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