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承发包双方均诉讼要求解除合同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0-06-21

原告:xx建筑公司;代理人:曹敏,北京建筑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

被告:xx投资公司

【案情】2010年5月8日,被告xx投资公司与原告xx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其投资开发的商务楼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价款1300万元,按进度付款,竣工验收合格后结清。施工期间被告一直拖延工程款,原告无法施工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施工合同,并赔赏损失。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施工质量差,经常导致返工也要求解除合同,并认为既然双方都要求解除合同,说明合同已经解除,原告不应再要求赔偿。

【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被告虽然均作为要求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但双方并未就解除合同及解除合同后果问题等相关情况进行磋商和达成一致的处理协议,因此,不能认为双方合同已经解除。被告一直拖延工程款,致使原告无法施工,给原告照成了一定停工的损失,仍应依法赔偿。据此法院进行调解,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合同解除合同,被告补偿原告损失70万,法院根据协议制作调解书后结案。

关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合同法第95条规定:(1)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该权利消灭;(2)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未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关于解除权的行使,合同法第96条规定:(1)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遵循其规定。行使解除权的程序必须以当事人享有解除权为前提。所谓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解除的权利。它的行使,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因而它是一种形成权。解除权按其性质来讲,不需要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需解除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把合同解除。解除权人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的效力。

行使解除权的程序适用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一方违约和约定解除等场合。在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场合,解除权由双方当事人享有,任何一方都可行使。在当事人一方违约的情况下,解除权归守约方享有,不然会被违约方利用解除制度来谋取不正当利益。在约定解除的情况下,解除权归合同指定的当事人享有,既可以是一方当事人享有,也可以是双方当事人享有。解除权对权利人而言是一种利益,这种利益是否被解除权人舍弃或推迟取得,只要无损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无损于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应允许。所以,行使解除权具有自主性,主要表现为解除权人可以在合同解除与请求继续履行之间选择,解除权可以在特定期间的任何时刻行使,可以采取和对方当事人协商的方式等。 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存在很多共同标准、属性和内容,但是每一个具体的建设工程也会有一些自身的特殊性,不可能千遍一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结果,依据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条款均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协议约定,并非要按标准合同文本约定,故通用条款可以增减或变更。通用条款只是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某些共性问题进行的提炼,其中部分条款对某一具体建设工程可能并不适用,或不能满足需要,故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中对通用条款重一些不是用的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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