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自身过错放弃上诉,再审请求能否支持【参考案例】入库编号 2023-16-2-091-001 陈某等诉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因自身过错放弃上诉,再审请求

发布时间:2024-03-05

入库编号 2023-16-2-091-001

陈某等诉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因自身过错放弃上诉,再审请求能否支持

关键词 民事诉讼房屋买卖合同放弃上诉再审自身过错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伍某、林某诉称,其向某公司购买的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故请求判令:一、某公司向陈某、伍某、林某返还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比3%部分的房价款本金24317元及利息(自1999年1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广州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某公司向陈某、伍某、林某双倍返还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182006元,广州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某公司、广州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某公司、广州某公司答辩称:不同意陈某、伍某、林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5月29日,陈某、伍某、林某(乙方)与某公司(甲方)签订《房地产预售契约》,约定:甲方将坐落在广州市天河区某大厦二十五楼B室(以下简称案涉房屋)的房地产(建筑面积92.5平方米)出售给乙方;甲乙双方议定的上述房地产成交价格为810572元。该契约于1997年6月4日在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预售契约监证手续。

合同签订后,某公司将案涉房屋交付陈某、伍某、林某使用;1998年12月30日,某公司向陈某、伍某、林某出具了案涉房屋的购房款发票810572元。2009年5月21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发了案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该证载明的权属人为陈某、伍某、林某,房屋地址为天河区黄埔大道西53号2502房,建筑面积为79.34平方米,但房产证附图面积是86.0819平方米。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2013)穗天法民四初字第770号民事判,判令:一、某公司向陈某、伍某、林某返还面积差异房款206323元;二、某公司向陈某、伍某、林某支付面积误差比在3%(含3%)房价款的利息(以24317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3年4月1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陈某、伍某、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宣判后,陈某、伍某、林某以广州某公司为实际收取房款单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由,提起上诉。二审中房管部门就涉案房屋重新出具《房地产权证》,最终核定涉案房屋的面积为86.08平方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19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生效后,某公司申请再审称:涉案房屋的实际面积应该为86.08平方米,《房地产分户图》显示的建筑面积为86.0819平方米,属房管部门疏忽所致,后该部门更换了新的《房地产权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计算面积差异的结果错误,请求再审撤销原审判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2015)穗中法审监民再字第45号民事判决,维持(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190号民事判决。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一审判决后,因某公司并未对本案提出上诉,二审判决对某公司抗辩所称的“一审法院对案涉房屋面积计算有误”一节不予审查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案原审判决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本案再审应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某公司因自身过错未提出上诉,应视为其放弃上诉主张权利。在此情形下,对于某公司提出的“一审法院计算面积差异有误”这一申请再审意见,再审不予审查。再审过程中,某公司提出的再审请求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得以实现,但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调解,属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再审不予调处,维持原审判决。

裁判要旨

再审是一种对生效判决的特殊纠错机制,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形下,通过两审终审制的通常机制无法实现权利救济之时,才能启动再审程序。当一审胜诉或部分胜诉的当事人未提起上诉,二审判决对一审相关判决又未予改判的情况下,未上诉的当事人又申请再审的,因其缺乏再审利益,对其再审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23条

一审: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3)穗天法民四初字第770号民事判决(2014年6月9日)

二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190号民事判决(2014年11月20日)

再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审监民再字第45号民事判决(2015年9月1日)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