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建筑装修工程业主变更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0-06-21
【案例】建筑装修工程业主变更合同纠纷
【案情】李先生委托装修公司对自己的新居进行装修。房屋装修好后,对装修款的金额李先生与装修公司产生分歧,李先生被装修公司告上法庭。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由李先生支付装修款7900元。2011年李先生与甲公司签订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由甲公司为李先生的房屋进行装修,总价为63,000元。合同还约定如变更施工内容、变更材料,这部分工程款应当按实结算。合同签订后,装修公司进行了施工,李先生也于当年6月底入住房屋。2012年8月,甲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李先生支付拖欠的装修款11500元。
甲公司认为,在实际施工中部分内容做了相应变更,洪先生也确认了增加项目。增加项目价款是9000余元,减少项目是4500余元。另外李先生曾要求更换钛合金移门,要另付差价432元。厨房吊顶板更换板材等,李先生已付工程款6万元,尚余3,000元未付。所以,李先生应当支付拖欠的装修款总共为11,500元。李先生则辩称,当时口头谈的总价是6万元全包,也就是预算单上的那些内容,实际施工没有增加项目。李先生已支付6万元,不欠装修公司钱款。
【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先生分别在两份项目变更表上签字确认,增加的工程款是9000余元,而预算表中减少项目的总价款4900余元,应从中抵扣。法院认为,合同约定工程总价6.3万元,如有变更,此部分据实结算,并在预算表中明确约定各项目名称及价款。李先生辩称双方口头约定6万元全包,并无证据证明。李先生已支付6万元,合同内尚有3,000元未付。对增加项目,李先生确认为9000余元;预算表中减少项目的总价款4900余元,应从中抵扣。更换钛合金移门、厨房吊顶、人造石等,因甲公司未能证明洪先生对此确认,也未能证明存在差价,故李先生可以不必支付这部分款项。厨房花砖和墙纸定金,并非预算表中的内容,李先生也曾签字确认过,此部分钱款应支付给甲公司。综上,洪先生尚欠付7900余元。一审法院判决李先生支付甲公司7900余元,二审维持原判。
【常识】设计变更是工程施工过程中保证设计和施工质量,完善工程设计。纠正设计错误以及满足现场条件变化而进行的设计修改工作。一般包括由原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和由施工单位征得由原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联络单两种。在建设单位组织的有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参加的设计交底会上,经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提出,各方研究同意而改变施工图的做法,都属于设计变更,为此而增加新的图纸或设计变更说明都由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负责。
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一些原设计未预料到的具体情况,需要进行处理;因而发生的设计变更。如工程的管道安装过程中遇到原设计未考虑到的设备和管墩、在原设计标高处无安装位置等等,需改变原设计管道的走向或标高,,经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同意,办理设计变更或设计变更联络单。这类设计变更应注明工程项目、位置、变更的原因、做法、规格和数量,以及变更后的施工图,经 方签字确认后即为设计变更。设计单位为了满足施工单位的某些错误要求,在没有任何依据,没有进行任何计算的情况下,随意的进行变更,给工程造成了巨大隐患,同时给建设单位带来巨大损失。为什么设计单位屡屡得手呢,原因在于其他建筑工程参与人往往不具备抗辩的能力,不像在土地、招标、监理、施工、质检、建工等方面好鉴别,笔者日前在唐山又遇到这一问题。
所以约束设计单位随意变更意义重大。指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以及原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增减工程”。发包人指令使用高价材料是否构成变更?很多情况下,发包人指令承包人使用高价的建筑材料,超过原合同约定的价格,往往产生大量纠纷,构成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