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日期的认定(风险及化解) 由于建设工程具有特殊性,工程往往不能在约定的竣工时间完成,造成实际竣工日期与合同竣工日期不一致,常由此引发争议。竣工日期也是承包

发布时间:2024-03-09

竣工日期的认定(风险及化解)

由于建设工程具有特殊性,工程往往不能在约定的竣工时间完成,造成实际竣工日期与合同竣工日期不一致,常由此引发争议。竣工日期也是承包人工期索赔、发包人工期反索赔的重要时间依据。承包合同一般对于竣工日期有明确的约定,是发包人证明工期延期与否的最简单、直接的证明依据。

风险提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 -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第1.1.4.2目约定:"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在实践中,竣工时间的认定有以下四种情形:一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二是实际竣工之日;三是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之日;四是竣工报告载明之日。当实际竣工日期与上述日期不一致时,应当如何认定实际竣工日期?实践中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1.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作为"竣工日期"。承包人格外重视竣工验收日期,其对承包人而言有三个重要意义:一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既是认定工程质量合格与否的重要节点;二是判定承包人工期是否违约的重要依据;三是关乎质量保证金返还起算点。

因竣工验收是由建设单位组织地质勘查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五方对承包人是否按图施工、施工质量是否合格等进行的全面检验,是对承包人建设工程质量结果的检验。建设工程经五方验收合格时间为竣工日期。

但在实践中竣工验收单上往往只有盖章并未签署日期,对承包人而言短期内可以进行竣工验收时间的举证;但长期而言,随着时间的流逝、人员的变更,加上履约资料数量多、杂,保管难度较大,丢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竣工日期的举证难度也就更大。竣工验收后,因结算争议可能会引发对工期的鉴定问题,工程竣工日期将作为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来判定双方工期责任。同时,因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可能会引发争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将作为承包人主张的基础时间节点。

2.以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作为"竣工日期"。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 -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第13.2.2.1目的规定,"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而发包人拖延验收的,则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以提前使用之日作为"竣工日期"。实践中存在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建设工程的情况,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9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以发包人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 -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第13.2.2.5目的规定:"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的,承包人应注意留存建筑物转移占有使用的证据,以作为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①

化解措施

1.竣工验收时间应具体明确。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发包双方的结算争议主要围绕施工过程中没有完善的合同外变更、签证、索赔,而这些争议往往都与工期息息相关,很有可能需要进行造价鉴定,而在造价鉴定前又极有可能需要进行工期鉴定,因此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的确定就极为重要。办理竣工验收加盖印章的承包人人员应当在用印章的同时,在各方留存的验收单上都写明具体时间。

在实践中,竣工前承包人为了满足施工进度的要求,可能不重视履约过程资料的收集与完善;或在履约过程中,发包人下发口头指令后不愿完善纸质正式签证,不愿签认签证、索赔事实及价格等,要求承包人在结算中一并主张。承包人在发包人指令不全的情况下进行施工,过程中面临签证索赔事实未确认、价格未审批、竣工结算资料不齐全等情况,竣工验收前若不加以补充完善,竣工验收后再完善资料就难上加难,承包人面临较大的潜亏风险。但受发包人资信变化等因素的影响,竣工验收后可能由于发生人员变更、发包人内部价格控制等事项,发包人不愿补签合同外变更、签证、索赔,导致承包人面临巨大亏损。承包人为了完善过程履约资料,以各种理由拖延竣工验收,导致工程竣工验收滞后、工期延长。上述拖延竣工验收并不是合法事由,不能阻却承包人工期延误的责任,承包人还可能面临被诉竣工验收和工期延误的风险。因此建议承包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前完善履约签证、索赔的签认,不要盲目以拖延验收作为谈判筹码;同时,在竣工后立即上报结算资料,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丧失前收回工程款。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 -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第1.1.4.5目规定:"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五方验收的时间同时也是承包人保修期的起算点,承包人应要求各方在验收单上写明具体的年、月、日,避免出现由于日期模糊不清无法确认质量保证金到期时间、无法准确计算逾期利息的情况。若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则应按合同约定标准或有关工程质量技术规范进行整改,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承包人对建设工程进行修复后,重新验收合格之日作为实际竣工日期,同样应当写明具体验收时间。

2.发包人未及时组织验收的,承包人应及时发函并详尽记录。实践中由于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无法办理竣工验收、发包人规划变更未报审、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单位履约能力不足迟迟不满足验收条件等情形,导致发包人无法组织验收或不愿组织验收,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应在每一种情形发生时、发生后向发包人发出工程联系函说明具体事由和己方诉求,以此作为履约的重要证据。

如承包人自建部分施工完成后,因发包人自行发包工程或指定分包工程原导致承包人收尾工作无法完成,并无法进行竣工验收,承包人应当在自建工程施工完毕当日即刻向发包人、监理单位发出阐明自建部分工程内容已经施工完毕的事实,并进行工作面的移交、办理移交确认单,要求发包人、监理、分包单位在移交确认单上签字确认(确认事实和施工质量),以及要求发包人督促自行发包分包单位、指定分包单位尽快完成施工内容,并在施工完毕后及时通知承包人进行收尾工作,避免系非承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承担延期竣工验收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未办理完成施工许可证等情形导致工程无法完成竣工验收的,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并同步留存发包人应当组织竣工验收时间的书面材料,注意记录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的时间、发包人给予答复的时间以及发包人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时间。承包人满足竣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资料,同时应注意留存发包人签收竣工验收申请及竣工验收资料的证据。如监理例会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函等,每月上报看护费用,并向发包人明确主张工程质量保修期应当从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3.提前使用时间应明确。实践中存在项目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及已购房屋的小业主、小发包人已提前进入装修等情况,承包人应要求发包人出具书面接收记录、明确工程质量保修期自提前使用之日起开始计算的书面资料,发包人拒绝提供的,承包人可收集发包人提前使用工程的竣工、开业相关新闻、航拍图及视频,特别是地产类建设工程,必要时可采用公证形式确认现场提前交付使用情况。

相关依据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9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日为竣工日期。

第16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40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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