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延误、总工期违约金---裁判规则​实务疑难问题158 1.工期延误包括哪些原因和类型? 2.节点工期违约金与总工期违约金应当如何适用? 3.工期违约金

发布时间:2024-03-09

工期延误、总工期违约金---裁判规则实务疑难问题158

1.工期延误包括哪些原因和类型?

2.节点工期违约金与总工期违约金应当如何适用?

3.工期违约金的诉讼时效应当从何时起算?

裁判规则指引

一、结合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工期延误的原因可归结为发包人、承包人、其他三种类型。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主要包括二十种情形,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主要包括二十五种情形,其他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主要包括六种情形。

二、如果合同中同时约定了节点工期违约金和总工期违约金,二者可以同时适用;如果上述两项违约金相加数额过高,可以考虑发包人的损失、承包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减违约金数额。

三、关于工期违约金诉讼时效的起算节点,主要有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竣工结算之日、约定竣工之日三种观点。结合诉讼时效的规则含义、竣工结算内容和实践案例分析,多数观点倾向于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作为计算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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