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T投资合同中建设方通过自有资金或业主融资完成建设项目并由业主回购的,业主不具备发包人主体资格
关键词
投资合同发包主体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苏林公司与世纪华丰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2706号民事栽定书]
裁判要旨:BT项目通常由建设方通过自由资金或对外融资完成建设,并由政府或政府平台企业回购。业主方为推进项目建设提前进入BT项目,其本质是建设方向业主方融资,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此使业主成为联合建设方或联合发包人。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案涉工程发包主体问题。苏林公司主张滇池管委会、滇池国投公司与世纪华丰公司为案涉绿化工程的联合发包人,但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BT项目是一种集融资、施工和移交为一体的项目投资模式,多用于基础设施和公益项目建设。一般情况下,地方政府是BT项目发起人,建设方往往是集投资与施工为一体,也有投资方与施工企业分离形成合作关系,建设方通过自由资金或对外融资依约完成建造项目,并由政府或政府平台公司回购该项目。本案《BT主体合同》的当事人为滇池管委会和世纪华丰公司,世纪华丰公司为投资方,其又与华丰建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从而使华丰建设公司成为项目总承包方。
鉴于华丰世纪公司为华丰建设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两公司存在两块牌子、—套班子的混同情形,故案涉BT 项目的建设方可认定为华丰世纪公司和华丰建设公司。苏林公司为BT项目景观绿化工程分包人,其合同相对方应为建设方或总承包方。虽然滇池管委会、滇池国投公司与世纪华丰公司三方签订《BT补充协议》改变了—些具体资金拨付,但并未从根本上改变项目的BT投资模式。
其—,签订《补充协议书》是由于建设方资金短缺,政府方为了推进项目建设让滇池国投公司提前进入BT项目;
其二,项目资金配比调整为世纪华丰公司自有资金1,滇池国投公司配拨3的约定,与建设方应有融资义务并不矛盾,也就是世纪华丰公司向滇池国投公司融资,在双方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但并未使滇池国投公司成为联合建设方或联合发包人;
其三,(BT补充协议》约定投资回报由3% 降为2%,计算投资回报计算基数应扣除乙方实际进入项目的资金及利息费用,回购价应扣除乙方实际投入到该项目所产生的利息部分等内容看,资金拨付方式的改变实质上是政府方提前支付了BT项目的回购款。
其四,(BT补充协议》签订前,案涉绿化工程已经完工,滇池管委会、滇池国投公司与世纪华丰公司成为联合发包人。
同理,《会议纪要》也再次明确,相关资金是否到位问题,但并未明确滇池国投公司为联合发包人。另外,《补种协议》签订于景观绿化工程完成三年后,滇池国投公司作为项目接收方有权要求分包人苏林公司补种,此为工程保修责任的合法要求,且对于绿化工程完工后非苏林公司原因的补种,二审法院已经判令滇池国投公司承担了相应的苗木补偿款。因此,二审法院对于案涉工程发包主体的认定有事实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