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对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新疆天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昌吉市华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4-06-10

案情:2009年5月27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交付后,由第三方对焙烧车间轨道铺设和焙烧炉架设进行施工,2010年施工完毕后该焙烧车间开始投入生产。生产过程中焙烧炉发生炉体塌陷。因天龙矿业公司与华联建安公司交涉后未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天龙矿业公司遂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本案中,经天龙矿业公司单方委托的鉴定机构以及双方在原审中共同委托的鉴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均对华联建安公司施工的涉案工程存在基础钢筋设置及钢筋直径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事实予以确认。在华联建安公司未能提交其他有效证据足以证明其依据天龙矿业公司或者设计单位指令对工程筏板基础钢筋进行了变更的情形下,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由此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2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天龙矿业主张华联建安公司偿付焙烧车间拆除、重新施工费用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评析:《建筑法》第5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第28条规定: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履行严格遵循设计图纸及施工技术标准,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向发包人交付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根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华联建安公司施工过程中筏板基础的钢筋设置及钢筋直径确实不符合设计要求,根据民法典第802条的规定,天龙矿业主张华联建安公司偿付焙烧车间拆除、重新施工费用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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