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曹敏//实际施工人不能向既不是发包人又与其无合同关系的转包人主张权利

发布时间:2024-08-07

实际施工人不能向既不是发包人又与其无合同关系的转包人主张权利

关键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转包人 实际施工人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邱清辉与福建良友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中交二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码头建造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民申3178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从建设工程是劳务的物化的角度看,发包人是该劳务物化成果的享有者,实际施工人有权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考虑到案件的审理涉及两个合同法律关系,人民法院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案件当事人,有利于案件事实查清以及实际施工人实现自己权利。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实际施工人不能向既不是发包人又与其无合同关系的转包人主张利。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中交二航三公司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从建设工程是劳务的物化的角度看,发包人是该劳务物化成果的享有者,实际施工人有权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考虑到案件的审理涉及两个合同法律关系,人民法院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案件当事人,有利于案件事实查清以及实际施工人实现自己权利。本案中,中交二航三公司并非该劳务物化成果的享有者,且中交二航三公司与邱清辉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邱清辉不能向既不是发包人又与其无合同关系的中交二航三公司主张权利,同时中交二航三公司主张其已向良友公司支付大部分工程款,故原判决认定中交二航三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