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曹敏//与发包人通谋借用资质进行工程放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

发布时间:2024-08-07

与发包人通谋借用资质进行工程放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

关键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借用资质实际施工人工程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第四巡回法庭意见)

裁判要旨:发包人在签订合同时,知道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名义与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与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之间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出借资质的单位与发包人、实际施工人三方之间构成出借资质关系。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起诉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均有权请求发包人支付建设工程价款。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的请求权基础是其与发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而非债的代位关系,无须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为依据,以《民法总则》 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即可。

本案中,乙公司借用甲公司的资质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施工。丙公司亦表示其知道乙公司借用甲公司资质承揽案涉工程。乙公司作为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起诉请求丙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原审法院判决丙公司支付乙公司工程款82116567.81元,不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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