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建筑工程房地产施工合同招标纠纷

发布时间:2020-06-21

【案例】2015年4月8日,被告福建某某科技公司工程对外进行招标,原告福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参与投标并中标。

双方签订中标合同后,被告要求原告出具让利承诺书进行让利9%,并另行签订合同备案,遭到原告的拒绝。

被告于是未将中标合同备案,却将上述工程另行发包给云南另一家建筑工程公司并实际施工。原告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解除中标合同,并由被告赔偿损失。

本建筑律师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被告在签订中标合同后,又将工程另行发包给他人施工,其行为即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又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解除合同,并由被告赔偿损失的主张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审法院、二审法院支持了本建筑律师的代理意见,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京房地产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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