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懂工程律师//现行法所规定的主张责任

发布时间:2024-08-10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对本条文的理解与适用,应当掌握如下基本内容:
(1)在理论上,主张责任可分为主观主张责任与客观主张责任。主观主张责任主要与当事人的主观举证责任有关。本条文主要涉及主观主张责任,鉴于与当事人主观主张责任相联系的主观举证责任频繁发生,导致法院按照当事人的主观举证责任对案件事实作出裁判的情形几乎成为一种常态。因此,只要在审判上法官的内心确信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不发生真伪不明状态,那么本条文就不会涉及一方当事人的客观主张责任和客观举证责任问题。
(2)本条文中所谓“主张”,专指要件事实主张。所谓“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既包括原告一方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事实主张,也包括被告一方对自己提出的抗辩(事实)主张。在实务上,当事人的主观举证责任通常处于动态转换状态,即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完成了相关举证责任之后,便暂时卸除了这种主观意义上的举证负担,随之由相对一方当事人承担这种主观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直到其能够卸除为止。随着这种主观举证责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不断发生转换,直到一方不能卸除为止。凡最终不能卸除该种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 应当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有关举证责任是否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转换以及一方当事人是否能够卸除该种举证责任完全取决于法官的内心确信程度。鉴于这种内心确信的心证属于法官的主观范围,因此,该种举证责任被称之为主观举证责任。
(3)由于本条文所规定的当事人的主张责任与举证责任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基本范畴,因此对于传统类型的民事诉讼案件适用性较强。但在现代社会条件下,随着现代工业化以及科技水平的迅猛发展,在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中,由于出现双方当事人信息不对称、武器不平等以及证据偏在等现实问题,导致当事人的主张责任与举证责任不对称情形的出现,以致事实上出现了反传统意义上的“一方当事人主张、另一方当事人举证”的主张责任与举证责任相互分离的状态。这种事态主要发生在实体法所规定的因特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侵权类型的案件当中,甚至也发生在实体法所规定的有关合同类型案件当中。这便涉及通常所说的举证责任“倒置”现象的出现。但是,应当注意的是,与举证责任“正置”所不同,这种举证责任的“倒置”并非将所有要件事实全数倒置给相对一方当事人,而只是将其中实体法所规定的特定要件事实“倒置”给相对一方当事人,在侵权类型的案件中最为常见的这种被“倒置”的要件事实为“主观过错”“因果关系”等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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