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懂建筑律师//有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主张责任

发布时间:2024-08-10
(1)《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0条第2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对本条文的理解与适用,应当掌握如下基本内容:
其一,本条文仅涉及当事人的主观主张责任和主观举证责任,与当事人的客观主张责任和客观举证责任无关。本条文表明在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当事人提出的事实主张将无法得到法院裁判的支持。
其二,因当事人提出的事实主张而产生的主张责任,导致产生主观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原告一方当事人因提出诉讼请求必须附有相应的事实主张,而被告一方当事人因反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必须提出相应的抗辩事实主张。这两种主张均体现了当事人的主张责任。
其三,这种事实主张在双方当事人的表现形态上有所不同。就原告而言, 当其无法提供相关的证据或者其所提供的证据在法院看来无法证明其事实主张时,就不可能发生主观举证责任由原告转换给被告的可能。在这种情形下,只要被告提出抗辩事实主张而不必提出相关证据即可获得胜诉。就被告而言, 如果原告提供的证据较为充分,而被告并未提出有关反证或者其并非提供较为充分的反证的,原告有可能胜诉;而如果被告能够提供较为充分的反证时, 很有可能会产生两种情形:一种是被告的反证足以推翻原告的本证:另一种是被告提供的反证即使不足以推翻原告的本证,但至少使得案件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这两种情形均可导致被告最终获得胜诉。这种场景给人的启发是,被告一方当事人在举证上不要存在侥幸心理,积极地提供反证是最好的进攻。
(2)特殊情形下的主张责任
2019年《民事证据规定》第53条第1款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
对本条文的理解与适用,应当注意掌握如下基本内容:
其一,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何种主张是其行使处分权主义和辩论主义的集中体现。与通常当事人主张责任所不同的是,本条文涉及的主张责任较为特殊, 它与当事人发动诉讼所依据的请求权基础和诉讼框架有关,即个案中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民事行为的效力。而在通常情况下,在相同的请求权基础之上以及相同的诉讼框架之内,双方当事人申明其各自的主张,就有关焦点问题形成攻击与防御的态势,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同时也有利于法院形成全面、客观、充分、合理的心证;反之,如果当事人所声明的主张并非依附于相同的请假求权基础或者并非属于相同的诉讼框架之内,将无法充分、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法院裁判心证的形成也将显得无的放矢。
其二,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的主张责任所涉及的举证与反证对法官的心证产生拘束力,即在经过当事人辩论和法庭调查之后,法官即可形成裁判心证; 然而,如果当事人的主张责任涉及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民事行为的效力时,就有可能出现如下两种情形:其一,当事人双方就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民事行为的效力有意见相左的认知时,法官就相关的问题释明其观点之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官释明的基础上进行举证与反证并予以充分的辩论,最终由法官形成裁判心证; 其二,当事人双方就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民事行为的效发生分歧时,法官就相关问题释明其观点之后,原告一方当事人不愿调整或改变其原有的主张。在此情形下,法官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 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本证与反证进行审查判断,并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意见, 同时应进行必要的调查询问。在经过审理之后,如果原告仍坚持其此前的主张, 法院应据情作出驳回其诉讼请求的裁判。在此情形下,当事人此后可再以法官所认定的法律关系或民事行为效力为基础另行起诉。当然,针对双方当事人各自在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民事行为效力的主张上产生分歧,法官通过释明公开其(临时性)心证,并要求双方当事人在此心证的基础上就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民事行为效力进行攻击与防御,在经过将有关分歧的议题作为焦点进行审理之后,也不能够排除在某些情况下,法官改变了原先的(临时性)心证,而这一心证与原告在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民事行为效力上的主张相同。在此情况下,法官应当及时向双方当事人重新释明,并在释明的基础上要求双方当事人在相同的请求权基础上或同-诉讼框架内开展诉讼上的攻击与防御,然后作出实体性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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