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行为

发布时间:2024-08-13

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行为

关键词

虚假诉讼

设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当前,民事商事审判领域存在的虚假诉讼现象,不仅严重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也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各级人民法院对此要高度重视,努力探索通过多种有效措施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行为。

1.虚假诉讼一般包含以下要素:(1)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2)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3)虚构事实:(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5)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2.实践中,要特别注意以下情形:(1)当事人为夫妻、朋友等亲近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2)原告诉请司法保护的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3)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4) 当事人双方无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5)案件证据不足,但双方仍然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并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

12.对虚假诉讼参与人,要适度加大罚款、拘留等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法律适用力度;虚假诉讼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虚假诉讼参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虚假诉讼违法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刑事犯罪的,民事审判部门应当依法将相关线索和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2016年6月20日,法发[2016]13号)。

要做好重点案件的虚假诉讼防范工作。当前,虚假诉讼分布的案件类型呈现扩大趋势,但民间借贷、离婚、破产等案件,仍然是虚假诉讼的"高发区”“重灾区"。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要严格按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关于可能属于虚假诉讼十种行为的规定,加强案件的筛查识别,结合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关系、经济状况等,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诉讼。在离婚案件中,要加强对债权债务事

实认定和财产债务分配的总体把控,警惕转移共同财产逃避债务承担,以及虚构债权债务损害妇女儿童权益等虚假诉讼行为。在破产案件中,对企业投资者或者管理者在进入破产程序前以诉讼方式集中、突击转移企业财产,发放大额管理层报酬等行为,要加强审查鉴别,避免虚假诉讼行为对债权人合法利益的侵害。关于虚假诉讼,目前全国民事商事的法官,各级法院要引起高度警惕,杀伤力太大了,-定要防住。现在虚假诉讼的重灾区首推民间借贷,借条很多是不靠谱的,隐藏了很多高利贷在里面,子虚乌有的都存在。 另外,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涉及用借条证明债权债务也很多。还有破产案件。总之,民间借贷、离婚案件财产分割、破产清算这三大类案件是重灾区。 民间借贷要防止虚假诉讼,一定要坚持当事人的出庭制度。我要强调在实践中,大量的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是不出庭的,就委托代理律师打官司,相关事实律师也说不清,法官很难办。民诉法司法解释要求当事人出庭,当事人作为案件事实的亲历者,其向法庭做陈述是诉讼义务,是民事诉讼证据之-。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要求,当事人做法庭陈述要立下保证书,如果虚假陈述要承担法律责任。家事审判工作调研时,我去中山,他们提到民间借贷保证书制度太好了,要求当事人出庭,出庭以后下保证,如果虚假陈述要接受法院制裁。很多当事人马上认账、撤诉。他们讲了关于当事人说谎的一个案例,债权人说出借了借款一千万,现金交付,怎么交付?当事人说拿塑料口袋拎着,法官一听就知道是假的,因为一千万现金一个人不可能拎得动。 对虚假诉讼,我们要发现一个打一个,并且要广泛宣传,形成虚假诉讼人人喊打。我建议明年最高人民法院要大力宣传一批对虚假诉讼案件给予处罚的案例。现在已经处罚了一些,但以后还要运用各种工具,找准一些典型案例予以惩治,不然真治不住。

-杜万华:《在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专题讲话》 (2015年12月24日),载杜万华主编:《《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50~51页。

第四条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行为, 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提出民事起诉的;

(二)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支付令,申请公示催告的;

(三)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

(四)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债权的; (五)案外人申请民事再审的;

(六)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七)案外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债权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

(八)以其他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

第五条对于下列虚假诉讼犯罪易发的民事案件类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予以重点关注:

(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二)涉及房屋限购、机动车配置指标调控的以物抵债案件; (三)以离婚诉讼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

(四)以已经资不抵债或者已经被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

(五)以拆迁区划范围内的自然人为当事人的离婚、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六)公司分立、合并和企业破产纠纷案件:

(七)劳动争议案件;

(八)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九)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民事案件。

第六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及时甄别和发现虚假诉讼犯罪:

(-)原告起诉依据的事实、理由不符合常理,存在伪造证据、虚假陈述可能的;

(二)原告诉请司法保护的诉讼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的;

(三)在可能影响案外人利益的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存在近亲属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的;

(四)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和实质性诉辩对抗的;

(五)-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对其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且不符合常理的;

(六)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不足,但双方当事人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 请求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的;

(七)当事人自愿以价格明显不对等的财产抵付债务的; (八)民事诉讼过程中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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