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的情形及法律效力
关键词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为。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二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当事人请求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或者赔偿损失的,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2月24日,法释[2022]6号)。
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当欠缺前述基本要件,或者不符合前述法定形式时,民事法律行为不能成立。为便于在审判实践中准确把握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的法律效力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还可以从成立与生效之间的差异角度进行分析。
(一)法律性质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素,民事主体所为的意思表示行为只要具备明确、具体、符合法定形式的基本要件,其民事法律行为即为成立,这是一种事实判断;而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依据,源自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 是对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评价,作出合法的、肯定性的评价即为生效,反之,为未生效或者无效,这是一种法律判断。显然,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成立要件要比生效要件简单,且不以强制性效力性法律规定、公序良俗等合法性条件为尺度。例如,在单方法律行为场合,当不涉及他人利益的单方法律行为,如所有物拋抛弃,一般是成立即生效。而涉及他人利益的单方法律行为,如立遗嘱的行为,行使解除权的行为等,虽然其意思表示成立,但其是否生效,还要依法审查其是否损害了利害关系人的权利。损害了利害关系人权利的,该部分意思表示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二)未生效与无效
区分未生效与无效,有利于进一步区分法律行为的不成立、未生效、可撤销及无效。典型的未生效情形包括两种:第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未经批准而无法生效;第二,附条件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条件确定无法具备。这两种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因双方合意一致已经成立,但却不能生效,属于确定不生效。而典型的无效情形包括三种:《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了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 反之,当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视具体情况,也会发生效力待定或者可撤销情形。
(三)法律效力
一般来说,法律行为自成立之日起即对行为人具有诚信约束力,待法律行为经法律评价后生效,生效之效力自成立时计算。但这并非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就发生行为人预想的结果,只有在“有效”的前提之下,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生效条件之后,权利人才可以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约的权利义务行使履行请求权。附生效条件的与须经批准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其成立与生效的阶段存在差别。在条件成就之前,当事人不享有履行请求权。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效力还在于,若仅是成立而不生效,将不产生行为人预想的法律后果,而可能会产生法律规定的后果,即《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