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

发布时间:2024-08-13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

关键词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

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 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 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二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当事人请求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或者赔偿损失的,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2月24日,法释[2022]6号)。

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法律行为生效的基础,也是意思表示的最初效果。根据王泽鉴先生的论述,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可以分为一般成立要件和特别成立要件。前者是一切法律行为所共通的要件,即当事人、标的、意思表示: 后者是个别法律行为特有的要件,如要式、要物等。《民法典》第一百三十E 条明确规定,民事法体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一般成立要件

民事法体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为一切法律行为共同的要件,具体包含以下含义:

1.民事法体行为的实施主体是民事主体,非民事主体实施的行为,如行政载决、法院判决、仲裁载决等,就不是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对此有相应规定。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中必须包含明确的权利义务内容,即民事法律行为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体关系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 法律行为本质上是意思表示。法律行为可能是一个意思表示,也可能是两个或者多个意恩表示相一致,但绝不可没有意思表示,《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对此有相应规定。按照传统民法理论,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可以概括为如下五种,即行为意思、表示意思、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表示行为。第一, 行为意思。所谓行为意思,是指行为人自觉地从事某项行为的意思。如自然人签订合同的签名行为,表明其同意签订该合同,同意受该合同约束。但如果违背自然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就不具有行为意思。第二,表示意思。所谓表示意思,是指为意思表示之人认识到其行为具有某种法律上的意义。如提出要约,要约人对要约的法律意义具有认知,应认为具有表示意思。如果语焉不详,不能视为成立法律行为。第三,目的意思。所谓目的意思,是指明法律行为具体内容的意思要素,它是意思表示据以成立的基础。第四,效果意思。所谓效果意思,是指意思表示人欲使其表示内容引起法律上效力的内在意思要素,是当事人所追求的使其发生法律拘束力的意图。但需要注意的是,身份法上的许多权利不具有支配性和可转让性。第五,表示行为。所谓表示行为,是指表意人将效果意思表现于外部之行为,或者说,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将其内在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并足以为外界所客观理解识别的行为要素。

3.民事法律行为是会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是合法的,则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其不仅可以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而且也可以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行为如果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或者违反公序良俗,则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私法上的效果,但会产生法律规定的效果,如合同无效产生无效合同的后果,符合法定撤销事由的可产生撤销的后果,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产生未生效的后果,欠缺成立要件的产生不成立的后果,等等。

(二)特别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主要包括要式和要物。除同时具备一般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当事人、标的、意思表示要件之外,还应当具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特定形式。对于民事法律行为欠缺法定的或当事人约定的特定形式,是属于未成还是未生效,应当区分情况:-是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不采用特定形式就不成立的,当欠缺特定形式时则不成立,如约定必须公证才成立的,那么进行公证就是当事人成立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取的形式;二是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只明确要求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但没有对不采用特殊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作出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不宜轻易否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因绝大多数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之间并无真正的时间上的间隔,自成立即生效,故区分成立与生效的实益,更多在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当事人对民事法律行为作出特别规定和约定的场合。也就是说,有特别规定或约定的情况下,才涉及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否问题,否则视为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已成就。同时,还要注意《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对于“接受履行”的除外规定。

1.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才成立的法律行为,即“意思表示+特定形式”。如书面形式、登记形式、公证形式等。对于某些要式合同来说,不具备法定形式则合同不成立,往往需要经过法定部门批准等,而对于另一些要式合同来说,不具备法定形式仅是合同不生效或者不能向法院诉请强制执行。对于需要经批准才能成立的合同来说, 其成立不仅需要承诺生效,还需要审批通过。

2.要物法律行为,也称实践性法律行为,是指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成立标准的法律行为,不交付则不成立,即“意思表示+标的物交付”。 而诺成性法律行为则一经合意即告成立,如买卖合同,与实践性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不同、成立时间不同。《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一条规定的提存行为、 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定金行为、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借款行为、 第八百九十条规定的保管行为等,均属于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的要物法律行为。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