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曹敏//正确判断被胁迫人是否因波胁迫产生恐心理作出不自由的意思表示

发布时间:2024-08-13

正确判断被胁迫人是否因波胁迫产生恐心理作出不自由的意思表示

关键词

因果关系胁迫意思表示恐惧心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二+二条以给自然人及其近亲厲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荣誉、财产权益等造成损害为要扶,迫使其基于恐俱心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胁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2月24日,法释[202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4.以给自然人及其亲友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荣誉、隐私、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其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胁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 的通知》(2021年4月6日,法[2021]94号)。

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关于判断被胁迫人是否因被胁迫产生恐惧心理作出不自由的意思表示, 素有争议。主观说认为,因果关系之判断,非以理智的旁观者为标准,而取决于被胁迫人的实际心理状态。纵系并非正经表示的胁迫,如表意人可以将之视为不是闹着玩的,仍可以撤销其意思表示。客观说认为,应当按照理性人的标准判断胁迫行为是否对被胁迫人的意思表示自由构成了妨碍。另有观点认为应当以客观标准结合主观标准来判断,如果胁迫行为依一般社会观念足以使被胁迫人产生恐惧并作出意思表示,则采取客观标准即理性人的标准, 相对人只需证明威胁或者强迫行为的存在即可表明因果关系的存在;如果胁迫行为依客观标准不足以使理性的第三人产生恐惧并作出意思表示,但被胁迫人主张有因果关系,则可采主观标准,即依据相对人之身体上、精神上的状况等子以判断,但相对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对此,我们倾向于认为采主观标准为宜。原因在于,胁迫制度的规范依据在于保护被胁迫人作为表意人的意思表示自由,因果关系的判断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胁迫行为是否妨碍了被胁迫人的决定自由的判断。由于行为人的胁迫行为是向特定的被胁迫人作出,只要被胁迫人确因胁迫行为产生恐俱心理并因此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 即使该胁迫行为不会导致其他任何人产生恐惧,也不影响胁迫人在此情形下基于胁迫主张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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