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第三人胁迫与第三人欺诈
关键词
第三人 胁迫欺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二十二条以给自然人及其近亲属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誉、荣誉、财产权益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其基于恐惧心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胁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间题的解释》(2022年2月24日,法释[2022]6号)。
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第三人胁迫,主要是指被胁迫人因第三人的胁迫行为作出不自由的意思表示。例如,出租人利用第三人以暴力相要快,要求承租人退租。《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如道成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许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撒销。”由此可见,第三人欺诈在构成上要求当事人一方(非被欺诈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并来将当事人一方胁迫与第三人胁迫予以严格区分, 故从相关立法来看,在我国,第三人胁迫在构成上并不要求当事人一方(非被胁迫人)知道或者应当如道第三人实施胁迫行为。对于第三人胁迫,我国立法更注重保护被胁迫人作为表意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