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乘人之危不再是可撤销事由的一种独立类型

发布时间:2024-08-13

乘人之危不再是可撤销事由的一种独立类型

关键询

乘人之危可撤销行为显失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 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后,乘人之危不再是可撤销事由的一种独立类型,立法理由是:《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显失公平与乘人之危虽各有侧重,但从相关司法实践对二者的界定来看,它们均在主观和客观两方面有相类似的要求,如显失公平中的“一方明显违反公平、 等价有偿原则”,即是严重损害了对方利益;“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与乘人之危的手段相近,均利用了对方的不利情境。基于,《民法总则》将二者合并规定,赋予显失公平以新的内涵,这既与通行立法例的做法一致,也便于司法实践从严把握,防止这一制度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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