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包人对其所遭受的损失应承担举证责任//北京建筑律师曹敏

发布时间:2024-08-17

工程承包人对其所遭受的损失应承担举证责任

关键词

承包人发包人 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

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 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承包人有权请求发包人赔偿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承包人应当对其所遭受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实践中,认定损失的方式主要有四种:一种是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索赔签证认定损失数额;二是由鉴定机构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鉴定;三是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计算;四是参照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和实际损失数额进行估算。此外,如果发包人未采取合理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对该部分损失也应当由发包人承担。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