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禁反言规则

发布时间:2024-08-24

禁反言规则

关键词

禁反言诚实信用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二百二十九条当事人在庭审中对其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事实和证据提出不同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责令其提供相应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可以列入争议焦点进行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4月1日修正)。

裁判要旨: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此为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处分原则。依据该条规定,若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属于该方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对该处分应予以准许。 当事人后又反悔,否认已经承认的事实的,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对其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随着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以庭审为中心的民事诉讼制度正在完善,其中开庭审理前准备过程的实体法意义和程序法意义愈发引起重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针对开庭前准备阶段不同案件处理作出不同规定, 包括转入督促程序、调解、确定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交换证据明确争议焦点等。就审判实践而言,绝大多数一审民事案件以普通程序审理为主,对此类案件,开庭审理前准备过程主要包括庭前证据交换、庭前会议等。庭前证据交换,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前,组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交换已经持有的、证明各自诉讼主张的各种证据的活动。庭前会议是为实现法庭审理集中化需要在开庭前进行的包括明确诉讼请求及答辩意见、收集整理证据、保全、委托鉴定、勘验等综合必要准备工作的会议。

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工作,需要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参与,而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此阶段做出的诉讼行为,特别是对于事实和证据的认可应该予以规范和限制,即无论是大陆法系抑或英美法系普遍认可的禁反言原则当有所体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意即在此。当事人对其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事实和证据,在庭审中提出相反的意见和观点,应当说明理由。

1.禁反言是民事诉讼诚信原则的要求

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被称为现代民法的“帝王原则”,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贯穿民事诉讼活动全过程。 就其具体内容而言,包括:(1)禁止滥用诉讼权利,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善意地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起诉权、管辖异议权、回避申请权、提出证据等权利,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意图拖延诉讼、 阻挠诉讼的进行;(2)当事人一方怠于行使诉讼权利,长期没有行使的意思表示和实施相应的行为,致使对方当事人误认为不会行使后,再行使该权利并导致对方利益受损的行为,法院不能支持;(3)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负有真实陈述事实和主张的义务,当事人不得在诉讼中提供虚假证据、不得在诉讼中作虚假陈述,证人不得提供虚假证言等;(4)禁反言,一方当事人有义务从事对方所预期的一定行为,实际上实施的却是完全违背对方预期的行为时, 这种行为就被认为是背信行为而应当受到禁止。禁反言主要是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出现前后相互矛盾的诉讼行为,从而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破坏民事诉讼的整体进展。构成禁反言,应当具备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了前后矛盾的诉讼行为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利益的条件。

2.禁反言是现代民事诉讼制度改革发展的趋势

从国际上有关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最新发展来看,为追求诉讼机制的效率与公正,当前世界各国日益重视对审前程序的改革与完善,尤其是采取法院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犬陆法系国家,开始借鉴以当事人主义主导的英美法系诉讼模式审前程序体现出的效率价值,从原来偏重开庭审理转向庭前准备与开庭审理并重。比如,德国曾实行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后进行庭审程序改革,将“一步到庭”改为审前准备和审理程序两个阶段,设立口头辩论或交换书证两种准备方式供法官选择,并将证据随时提出主义改为适时提出主义, 加强证据失权效力。

在强化庭前审理程序同时,禁反言原则得以进一步被重视。禁反言本是来自英美法系的原则。英美法系国家一直适用宣誓制度,并逐步发展出禁反言原则。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进行当中,其实施的诉讼行为必须前后一致,如果该当事人变更其诉讼行为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时,对前后矛盾的行为应予禁止。《元照英美法词典》将禁反言的内涵划分为三个层次:(1) 不容否认,指禁止当事人提出与其以前的言行相反的主张,即对于当事人先前的行为、主张或者否认,禁止其在此后的法律程序中反悔,否则,将会对他人造成损害;(2)再诉禁止,既判事项不容否认,即禁止对同一当事人或相同争点再次诉讼;(3)主张因对他人的误导性陈述存在善意信赖而受有损害的答辩。1在大陆法系国家,禁反言原则被视为诉讼法中诚信原则的一种具体表现形态,比如有日本学者认为,禁反言的法理意味着,一方当事人有义务从事对方所预期的一定行为时,实际上实施的却是完全违背对方预期的行为, 这种行为被视为违反信义原则的背信行为而予以禁止。2以上两种论述的基本内容具有一致性。

3.禁反言是庭前准备阶段程序及实体的价值体现

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禁反言原则,更未规定庭前准备过程中当事人对其认可的事实与证据庭审中予以否认的处理,但参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不能推翻其在《海事事故调查表》中的陈述和已经完成的举证,但有新的证据,并有充分理由说明该证据不能在举证期间内提交的除外”,结合民事诉讼法诚信原则的确立,应认可当事人在审理前准备阶段无异议的事实和证据的证明力,在此后庭审中,当事人对此予以否认的, 应负有说明理由义务,并由法院进行必要的审查。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间题:

第一,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这从立法层面明确了庭前证据交换程序,是建设以庭审为中心的现代民事诉讼程序结构的重要基础。在证据交换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第二,禁反言原则主要是从衡平法发展来的,除了考虑对方当事人利益损害外,还应该考虑对诉讼程序完整性的影响程度,考虑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状态。当事人在庭审中对于此前庭前准备阶段认可的事实和证据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责令其提供支持其理由的证据。

第三,从我国目前实际情况看,司法实践中律师代理诉讼尚不普遍充分, 有的当事人对自身程序利益认识还比较模糊,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包括法官阐明义务制度还不完善,当事人诉讼能力有待提高,对于当事人庭审中对于此前准备过程中认可的证据和事实的否认,不宜“一刀切”地机械适用禁反言原则予以否定,应当结合当事人诉讼能力、相应的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对当事人的理由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可以列入争议焦点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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