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被称为现代民法的“帝王原则”,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贯穿民事诉讼活动全过程。 就其具体内容而言,包括:
(1)禁止滥用诉讼权利,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善意地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起诉权、管辖异议权、回避申请权、提出证据等权利,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意图拖延诉讼、 阻挠诉讼的进行;
(2)当事人一方怠于行使诉讼权利,长期没有行使的意思表示和实施相应的行为,致使对方当事人误认为不会行使后,再行使该权利并导致对方利益受损的行为,法院不能支持;
(3)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负有真实陈述事实和主张的义务,当事人不得在诉讼中提供虚假证据、不得在诉讼中作虚假陈述,证人不得提供虚假证言等;
(4)禁反言,一方当事人有义务从事对方所预期的一定行为,实际上实施的却是完全违背对方预期的行为时, 这种行为就被认为是背信行为而应当受到禁止。
禁反言主要是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出现前后相互矛盾的诉讼行为,从而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破坏民事诉讼的整体进展。构成禁反言,应当具备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了前后矛盾的诉讼行为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利益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