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民事案件构成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标准为排除合理 怀疑

发布时间:2024-08-27

认定民事案件构成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标准为排除合理怀疑

关键词

恶意串通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22年4月1日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广东省阳江市国土资源局与阳江市练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1236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认定恶意串通事实存在的可能性的证明标准为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而不是该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具有高度可能性”。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阳江市国土局申请再审的事由不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1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原审判决认为阳江市国土局所举证据不够充分,并认定其主张本案挂牌出让竞买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行为不存在, 属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不足以使人民法院确信该事实能够存在的情形,而不属于前引规定所要求的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形。

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 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人民法院确信本案恶意串通事实存在的可能性的证明标准为"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而不是前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具有高度可能性”。本院原审判决关于阳江市国土局所主张的本案挂牌出让竞买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行为这一节事实的认定,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经审查,原审判决依法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针对阳江市国土局所举证据证明力进行审核、判断,对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提出了合理怀疑,逐项阐明了理据,形成了不足以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结论并公开了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原审判决对阳江市国土局所举证据的认定亦无违反前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五条关于认证问题的规定。

综上,阳江市国土局再审申请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其申请再审的主张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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