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举证期限届满后,因诉争焦点发生变化,当事人为支持其主张而补充提交关键性证据,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应认定该证据属于“新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关注和争议的焦点往往会发生变化,而焦点的变化通常会影响当事人对证据材料本身价值的判断,并进而影响证据的提交。本案中,力思特公司首先提交了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的材料以证明其使用的某某原料系外购,在安斯泰来制药株式会社针对其购买的某某原料的购买数量提出质疑后,力思特公司又补充提交了发票予以回应和反驳。
可见,力思特公司未及时提交发票与双方关注焦点的变化密切相关,故而力思特公司在一审中未提交相关发票有正当理由。 而且,在本案中,上述发票是认定力思特公司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性证据, 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因此,法院对力思特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交的发票等证据作为“新的证据”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