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审核认定时,应注意结合质证意见, 并不得违反审核认定证据证明力的具体规定
关键词
证据调查质证证据证明力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八十八条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12月25日, 法释[2019]19号)。
实务中,对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审核认定时,应注意结合庭审中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意见进行,并不得违反法律、司法解释对证据证明力审核认定的具体规定。诉讼中,为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能够成立,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必将提供大量的证据。与此同时,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对方当事人亦会向人民法院提供大量的证据。根据法律规定,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相互质证。
有些证据,当事人可能无争议,对此,对当事人无争议证据的审核认定,则较为简单。但对于当事人有争议证据的审核认定,则较为复杂,亦为关键。在此情况下,对当事人争议的证据,法庭应作为庭审证据调查的重点任务,指挥当事人逐一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说明,并由对方当事人对此问题发表意见,引导当事人对此问题进行充分的对抗,以便对全部证据的综合审核认定。同时,对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审核认定时,也应注意法律、司法解释对证据证明力审核认定的殊规定。如证明妨害规则的规定等。